卤肉--农村创业网

12月7日,记者从亳州获悉,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加工卤肉的董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批准逮捕。

夏某是亳州市利辛县人,为了在张村镇李大村承包鱼塘,9月23日晚,夏某邀请了李大村的李某等11名村民吃饭。在村里的一家饭店,夏某点了卤鸡、花生米、猪蹄等饭菜。正吃饭时,李某突然晕倒,且有脸色发黄、嘴唇青紫等症状。看到这一情况后,现场的村民慌忙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其他10个人也相继出现头晕、胸闷、恶心、呕吐等症状。后11名村民被紧急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11人均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

一名中毒村民报警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介入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饭店,对菜品进行提取化验,发现一份猪头肉的亚硝酸盐含量为1.1×102MG/KG,远超过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公安民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顺藤摸瓜,在张村镇街上找到了加工猪头肉的董某,并在董某的加工窝点现场查获亚硝酸盐7.3斤和未来得及出售的猪肉15斤。据悉,今年34岁的董某自2011年开始,便在家中加工卤肉食品,在街上对外销售的同时,供应给周边的农村饭店。虽然已干了四五年,但董某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董某供述称,为了让猪肉看起来颜色鲜艳、更加好卖,其每次加工猪肉时都会放入一点“硝”。现场查获的亚硝酸盐,是其去年7月份在阜阳市三里湾材料批发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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