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根据现有规范标准,无论是中国山核桃还是美国山核桃,均可称为山核桃、核桃,案涉食品并不存在内容物与标签说明不一致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2日至5月21日间,消费者唐某先后数次在当地某大型超市合计购买了不同规格的“含羞草”纸皮山核桃92袋,总价款为人民币2455.40元。经咨询,唐某获悉中国山核桃与美国山核桃为同科同属不同组植物,其认为所购商品名称为纸皮山核桃,产品包装上标明配料为核桃或山核桃,但包装内实物为美国山核桃,属于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的情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购买上述纸皮山核桃后,曾就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中美国山核桃与碧根果的名称问题向商务部网站咨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作出答复称:中国山核桃与美国山核桃植物属性同属胡桃科山核桃属,但前者属于裸芽山核桃组,后者属于镊合芽鳞山核桃组;《中国在线植物志》中没有“山核桃别名碧根果、长寿果”的文字描述;碧根果是美国山核桃英文名称pecan的音译(直译)名称,特指(个指)美国山核桃,这一名称在我国行业内、消费者中已广泛形成共识,也有助于与中国山核桃进行区分。据此,唐某认为美国山核桃可以称为碧根果,但不能称为山核桃,其购买的纸皮山核桃系美国山核桃(碧根果),与包装袋上标签载明的内容物“核桃”或“山核桃”不符。
法院一审认为,唐某购买的纸皮山核桃预包装食品,在包装袋上显示其品名为“纸皮山核桃”,在配料一栏中显示为核桃或者山核桃与白砂糖、食用盐等。但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购商品标签上标示的纸皮山核桃就是美国山核桃,不能据此认定超市所售的纸皮山核桃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由此,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所购商品名称为纸皮山核桃,但包装内实物为美国山核桃,超市应对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举证。
二审法院另查明,《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行业标准在主要原料术语中规定:山核桃,胡桃科山核桃属山核桃树的果实;碧根果(美国山核桃),胡桃科山核桃属薄壳山核桃的种子。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因植物学上中国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同属核桃科山核桃属,两者均可称为山核桃、核桃。虽然《坚果与籽类食品术语》行业标准对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进行了区分,但亦难认定案涉食品与包装内容说明不符,现有证据足以确认超市销售的纸皮山核桃标识并无不当之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加强对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管理
承办该案二审的季法官说,该案的焦点在于案涉食品与包装名称是否相符。案件所涉食品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为纸皮山核桃、配料为山核桃或核桃,由于植物学分类中并无纸皮山核桃的相关分类,故“纸皮”应仅是对食品特性的描述,因此只需考量该食品包装上标识山核桃或核桃是否恰当。鉴于中国山核桃和美国山核桃同属核桃科山核桃属,两者均可称为山核桃、核桃,根据现有规范标准,案涉食品并不存在内容物与标签说明不一致的情形,唐某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请均无法律依据。
季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季法官进一步解释说,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同于食品安全,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等八项内容,第六十七条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标明事项进行了细化。因此,食品标签作为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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