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

近日,温州瓯海区消保委三溪分会调解了一起因购买到过期蜂蜜而引起的消费索赔纠纷。

消费者黄先生于8月14日在瓯海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蜂蜜,价值65元。“我买的时候没有查看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示,买来才发现该蜂蜜生产日期是2014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时已过期十几天。”为此,黄先生要求该超市退款并一赔十,“但是超市只肯退款,不愿赔偿。”

黄先生遂向温州瓯海区消保委三溪分会求助。

三溪分会调解人员前往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消保委人员调解,消费者和超市最终达成一致,超市全额退款,并赔偿消费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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