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扶持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监测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专业评价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设区市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设区市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设区市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依法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登记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组织运转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制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盈余分配、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规范有效。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返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符合法律规定。档案管理规范,配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建立登记设立、组织运行、生产经营服务、财会核算及分配等档案。

(二)生产经营良好

4.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规模实力较强。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6.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农村电商,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7.品质优销售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8.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9.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一般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供生产的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增收、促进乡村振兴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社等单位,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复审的农民合作社名单行文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时组织农民合作社网上填报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汇总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复核的省级示范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综合评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对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评定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定。

(三)审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并公布名单,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省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通过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汇总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内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设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省级示范社名录中移出。

第十五条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省级示范社有不符合示范标准情形的,以及在国家示范社监测中被取消国家示范社资格且不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省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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