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棉花种植补贴工作,对原有《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28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2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棉花种植,稳定我市棉花生产,按照市领导对《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我市棉花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发改经贸〔2015〕265号)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棉花种植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按照棉花实际种植面积,采取后补贴的方式(即本年度核实种植面积,下年度兑现补贴资金),每亩补贴156元。棉花种植补贴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区财政每亩承担40%。

三、实施步骤

(一)以村为单位,对棉花种植者按实际棉花种植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对非村属地块,由棉花种植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

(二)各村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棉花种植补贴落实面积和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申请,将市财政棉花种植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市财政局待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市财政棉花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涉农区财政局。各涉农区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至棉花种植者。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棉花种植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涉农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含国有农场)棉花种植补贴工作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棉花种植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棉花种植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棉花种植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二)严格公示制度。要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村属地块在棉花种植所在村张榜公示,非村属地块要在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核实棉花种植者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于棉花种植者之间转包(租)土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土地分包给棉花种植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三)强化数据管理。要准确细致做好补贴数据统计工作,登记造册中要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并按照实施步骤做好补贴数据的逐级上报,同时将补贴数据进行留档和保存。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进行整理,形成全区完整的数据资料,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强化资金管理。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给棉花种植者,对于棉花种植者之间转包(租)土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土地分包给棉花种植者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协调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归属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凡是有纠纷的土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土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监管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做好补贴工作核查和补贴信息核对,防止虚报、漏报等问题发生。

(六)做好信访处置。各涉农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七)加大政策宣传。各涉农区要充分利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棉花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棉花种植者、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保护农民种植棉花积极性。

附件: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务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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