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规范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示范引领带动和主体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能够对全省家庭农场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异常状态;已被认定为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5项:
(一)发展理念新。能够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合理规划产业、产品布局,加强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深入开展联合与合作,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实现农业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
(二)产品质量优。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科学合理施用一般农药,严格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施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果。
(三)科技水平高。新技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农机具应用程度高,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配备较强。能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传统农业,推进农业数据化、在线化、物联网改造,实施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实现产出高效,效益倍增,单位土地产值高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
(四)经营效益好。围绕市场需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和农产品品种特点相适应、与经营者的能力水平相适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稳定营销渠道。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产业优势突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内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拥有自有品牌或能长期与品牌农产品合作提供产品、原料,或者获得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所生产的农产品品质好口碑佳,所提供的服务质优价廉,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高。
(六)生态环境友好。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无害化作业,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七)运营管理先进。生产经营场所整洁规范,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成本可控。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具备相应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
(八)辐射带动明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深度合作与联合,创新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集中土地资源,共用生产设施设备,共享市场信息等方式,推动不同经营主体抱团发展,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形成互助共进良好机制。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目录、申报表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需体现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内容。
(二)生产经营状态材料。主要包括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景等图片及证明材料,近一年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材料、财务收支记录簿,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有关培训佐证材料等。
(三)示范带动能力材料。主要包括市、县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证明材料,农产品商标证明材料,品牌创建、品牌授权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的证书和证明,与其他经营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联合、合作证明材料,稳定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材料,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过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等。
以上(二)、(三)项列举材料由家庭农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名额分配。省农业农村厅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情况、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级核实。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查,对照申报材料原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剔除不真实材料、无关材料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四)县级推荐。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形成正式申报材料,择优推荐至市(州)主管部门。
(五)市级审核。市(州)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六)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组织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综合确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或证书。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每年在组织新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称号。
第十一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省农业农村厅适时进行抽查及监督指导。监测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更正,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改进意见;向市(州)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提出生产经营活动异常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二)市(州)主管部门对《监测表》进行抽查复核,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省级示范称号建议,填写《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与监测报告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监测报告和意见,结合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止实质性运营。
(二)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下降,不再具备省级示范条件的。
(四)产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涉黑涉恶涉乱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四条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保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对因取消空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也可以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支持鼓励市、县出台奖补政策对新创建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1: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表2: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附表3: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表4: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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