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等)。
第二章 资金补助及中期评估
第三条 省财政对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跨县集群产业园、功能性产业园及特色产业园给予资金补助(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除外),总体补助规模和各类型产业园的平均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各产业园具体补助额度结合中期评估等情况适当差异化安排。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分批次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责任主体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实施主体。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次安排拨付:
(一)省政府批准建设后,省财政按照各类型产业园平均补助标准的60%安排拨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具体可根据实施主体当年度用款需求、预算额度等情况分期拨付。
(二)省政府批准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效果较差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效果较好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以注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方式支持中期评估较好的产业园。中期评估重点关注产业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落实建设用地、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联农带农等方面情况,中期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业园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八条 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责任主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责任主体审批、加盖公章的备案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
(二)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
(四)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责任主体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自行组织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
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其中,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方式(简称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
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对于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方面。
(一)跨县集群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2.土地流转费用,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3周年以内)。
3.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4.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5.农业品牌,主要指与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6.贷款贴息,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得贷款应用于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功能性产业园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及折股量化、品牌宣传与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
其他经审核符合政策方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内容。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各地应创新资金安排方式,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担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三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以园为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
财政资金所滋生的利息应继续用于产业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应设立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四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主体要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使用进度应至少达到80%以上,18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省将对产业园责任人进行约谈。产业园每月5日前通过产业园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上一月资金使用进度。产业园责任主体每年1月底前将经产业园园长签字和责任主体盖章的上一年资金使用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抄送地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四章 责任与分工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按照以下权责清单分工负责: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评估办法、绩效目标、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牵头申报整体绩效目标、组织申报和审核各产业园绩效目标;牵头组织项目方案评审,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组织对珠三角地区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定;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定期调度。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评估办法、绩效目标、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审核整体绩效目标;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价。
责任主体:建立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园长制,统筹落实建设用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办理环保等手续。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和项目监督措施,审批产业园建设规划及资金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计划)。统筹融合资源,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负责产业园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申报产业园绩效目标,组织申报并审核明细项目绩效目标;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计划),对实施主体加强业务及财务指导,督促按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及任务清单;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及年度绩效自评等;督促未按时完成产业园建设的实施主体和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产业园实施主体退回省级补助资金;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转化、宣传报道、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实施主体:在责任主体和市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按建设计划完成有关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宣传报道、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完毕后,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并将验收或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在绩效目标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产业园验收和绩效评价,按要求配合做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以及批复立项两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退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收缴省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超过总额50%的产业园和因未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产业园,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摘牌,被摘牌的产业园,取消2个年度产业园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禁止相关企业及法人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园和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1-2023年批准建设的产业园。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其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另行制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739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