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贷是指金融机构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金服云平台),借助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提供贷款风险补偿作为增信手段,通过“快服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中小微农业企业提供流动性融资服务的信贷产品。

第二条 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资金池管理按《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良贷款是指企业逾期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且合作金融机构已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已入驻金服云平台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乡村振兴贷服务的金融机构。

不良贷款率是指合作银行在某一时点上乡村振兴贷的不良贷款本金占该行同产品贷款余额的比重。

第四条 乡村振兴贷服务对象为在福建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登记注册、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上述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乡村振兴贷条件,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乡村振兴贷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能用于金融投资、理财、转贷等套利活动或个人消费,以及投资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五条 建立服务对象企业池,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收集相关领域符合乡村振兴贷的企业名单,依托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形成企业池名单。名单内企业如涉违法经营、出现不良记录等,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移出企业池名单。在被移出企业池名单前发生的乡村振兴贷,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金服云平台根据银行贷款审核标准、担保机构审核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标注,为银行发放贷款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提供便利。

银行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的优势,有效甄别乡村振兴贷企业,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对申报企业在符合基本信贷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

第六条 乡村振兴贷可采用银政保、银政担、银政等合作模式,具体合作模式由银、保、担、企自主选择。

银政保模式是银行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在贷款出现风险时,银行、资金池、保险机构按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银政担模式是银行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在贷款出现风险时,银行、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按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银政模式是银行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该项信贷未涉及任何担保、保险,在贷款出现风险时,由银行、资金池按规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池内的企业提供纯信用融资。

第七条 乡村振兴贷单户企业的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第八条 对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符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规定的,取消反担保,依托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获取担保贷款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不高于1%。合作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原则上按照2∶8比例分担贷款本息的风险责任,原则上事先锁定合作业务总体担保代偿率上限为5%,国家和我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银政担模式下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资金池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未结清本金部分20%再分险。

第十条 乡村振兴贷未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扣除可由保险公司、其他融资担保、抵质押物代偿金额后,按照以下比例分担风险责任:(一)本金损失低于20%时,资金池不予补偿;(二)本金损失高于20%时,资金池按不超过本金损失的50%给予就高补偿,合作银行承担的损失不低于本金的20%。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资金池不予补偿。出现不良时,资金池的补偿范围为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乡村振兴贷。同一企业出现多笔不良贷款时,资金池按先纯信用贷款、再按其他类贷款的顺序依次给予补偿风险。补偿政策可适当向注册地为金融信用示范村、乡镇所在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倾斜。

第十二条 省内人民银行合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发放的乡村振兴贷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入池。针对符合乡村振兴贷条件的主体建立服务企业池,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经金服云平台或其他媒体网络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期满无异议即形成乡村振兴贷企业池名单。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通过金服云平台“快服贷”专区乡村振兴贷产品模块,在线发起贷款申请。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乡村振兴贷服务对象承诺符合乡村振兴贷条件、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可通过金服云平台“快服贷”专区乡村振兴贷产品模块在线申请乡村振兴贷,也可直接向银行申请乡村振兴贷,并由银行协助通过金服云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接受理。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金服云平台对接受理,结合“乡村振兴贷”窗口等平台开展审查审核。对接情况在线留痕,金服云平台设置“已发布”“被关注”“已授信”等业务状态标识。对接未成功,除涉密及敏感信息,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对接成功后,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服云平台报备授信、贷款发放情况。逾期未报备的,不纳入资金池风险分担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贷款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的,贷款本金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贷款不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的,贷款本金损失属于资金池负担部分,在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受理银行追款诉讼请求后,银行通过金服云平台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补偿申请。

相关金融机构通过金服云平台发起风险补偿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纸质佐证材料(包括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内容涵盖贷款合同、企业违约、贷款损失、开展追收等情况,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受理追款诉讼请求材料等)。金服云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醒功能将风险补偿申请信息传递给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金融监管局配合,及时开展审核,相关信息核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及时提出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补偿金。

第十八条 追索。产生不良贷款后,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资金池给予风险补偿的,相关金融机构在收到追回款的5个工作日内,对追回资金扣除合理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的余额部分,按风险补偿比例偿还资金池。合理追索费用事后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确认后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对乡村振兴贷不良贷款率高于银行业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银行业机构要推动落实乡村振兴贷尽职免责制度,细化和明确乡村振兴贷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切实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第二十条 数据查询分析。金服云平台为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提供企业融资需求、获得授信额度、贷款的总额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功能,及对相关金融机构上一年度乡村振兴贷开展情况的汇总分析功能。

乡村振兴贷运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提出年度风险分担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根据风险补偿政策,做好年度风险分担预算资金动态跟踪。合作银行在贷款规模内办理乡村振兴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金融机构在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不良贷款率达到或超过5%时,暂停办理乡村振兴贷新增业务,即为熔断。金融机构在出现熔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熔断前受理的业务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未按规定报告的,资金池对导致熔断的不良贷款及熔断后新增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不良贷款率若恢复至5%以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金服云平台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提出意见,获得同意后可重启相关业务。

同一金融机构包括省行及下属分支行、营业部等。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具体条款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负责解释,未明确事项按闽财金〔202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福建省乡村振兴贷运作流程图.docx

附件2乡村振兴贷业务办理操作细则.docx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203/t20220315_58600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