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宜制定《青河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牧民居住权益,各级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牧民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落实违法使用、流转宅基地的查处。

乡(镇)政府落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村级组织负责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各乡(镇)要发挥村镇规划发展中心的作用,结合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设立一个对外受理的窗口,负责公布办理流程、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做好权力下放工作,指导培训村镇规划发展中心工作人员,重点指导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在乡镇规划外的土地,村镇规划发展中心及时于2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局对接,了解土地性质,代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划的土地由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参照宅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用途,核实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初步明确宅基地占地面积、建筑布局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应当在开工前,由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和测绘公司人员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住宅及功能用房的详细布局,绘成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建房完工后,村镇规划发展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提前谋划,年初提前摸排申请宅基地人员,在3月份前做好统计,4月前期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完成手续的审批,对特殊情况特事特办,督促完成审批。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将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一张图”的基本情况,宣传培训到村镇规划发展中心,帮助基层完成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宅基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www.xjqh.gov.cn/govxxgk/001001/2021-07-06/4a609222-64e3-45a5-b726-b3f047b289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