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也可以实行单独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移栽返青时开始计算;采取直播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齐苗(80%植株达到2叶1心)时开始计算;再生稻保险期限从再生季出芽时开始计算。保险期限至水稻、再生稻再生季开始收割时终止。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上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寒潮、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雷击、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三)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导致的损失、费用。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水稻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3%,保费15元;再生稻再生季可视同一季投保,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3%,保费9元,在保单中须标识为“再生稻再生季”,因头季收割机械碾压造成的产量损失不计入保险理赔范围。中央财政补贴保费35%,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投保人承担20%。保险公司另行开设的叠加商业保险,保费由种植主体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其水稻种植保险市县两级应承担的10%由省级财政承担。产粮大县名单根据上年度福建省财政厅下达产粮(油)大县名单及奖励资金的文件确定。期间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承保公司

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二)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八、赔偿方式

保险人接到出险报案后,72小时内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九、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按应报尽报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当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并做好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留存备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再受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承保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11月10日前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抄送本级承保机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保费补贴申请后,于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报告中明确本地区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拨付情况,并附上分地区、分承保机构保费资金申报情况(详见附表1-2)。

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保费补贴申请数据后,向省财政厅出具结算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或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十、其他要求

市、县(区)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出,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XX地区水稻种植保险分机构承保情况汇总表

2.XX地区水稻种植保险分区域承保情况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308/t20230801_62177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