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是指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评定批准建设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各县(市、区)申报工作、各市(地)推荐工作,严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业选择
第四条 集群产业应是国家或省级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已列入省“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集群产业应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将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
第六条 集群产业在全省生产基地、加工园区、流通设施和服务体系基本完备,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全省全产业链总产值超100亿元,发展前景较好。
第七条 集群产业经营主体活跃,产业链条长,集群范围内应有相关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2家以上省级龙头企业带动,有较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近三年未享受国家政策资金扶持的产业优先选择。
第三章 范围划定
第九条 集群覆盖区域应当与全省产业发展布局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符合,承担集群建设任务的县(市)在集群建设期内要有相关的产业项目投资。
第十条 集群覆盖区域原则上要跨市(地)、县(市),布局相对集中。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照国家和省级有关申报工作要求和标准,组织申报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至市(地)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市(地)农业农村局要对其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市(地)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县级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专家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要求,确定考评指标体系,并进行评审,对申报县(市、区)进行量化打分排序,并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出备选县(市、区)作为拟申报产业集群县(市、区)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整体申报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具体数据执行标准可能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要求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20/202203/210efca44711427dbc79d1b02c19298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