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条

该窝点位于郭庄村东头一条胡同内,负责人为赵某。该处院落正房内存有大量粉条,大编织袋包装,每包50-81公斤不等,总计50包,另有宽粉条透明塑料袋装62袋,10公斤每袋,均随意堆放在地面上,屋内卫生条件较差。 

屋内角落处堆有预包装成品粉条12袋,除标有“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工业园”、“河北曲周三友手工粉条厂”等字样外,其他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均未标识。院落东房内存有20余公斤塑料包装袋,标识分别为“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工业园”、“河北曲周三友手工粉条厂”及“地方特产”三种,尚未使用。 

据赵某介绍,上述粉条均是采购自河北邢台,标有“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工业园”、“河北曲周三友手工粉条厂”及“地方特产”的塑料袋也是从河北买过来的,自己是买过来大包装、散装的粉条再重新用塑料袋分装成小包装销售,平时都是自己和妻子郭某负责。负责人赵某不能提供健康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等有效资质证件,不能提供粉条的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随即查封了该处窝点,并提取了样品送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规定,小作坊应建立多项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查验制度、包装标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每年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小作坊不得接受企业及其他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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