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吉办发〔2021〕18号)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我省乡村建设中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和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吉林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9个专业,即: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副高级)三个层级,具体对应专业为:

(一)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农经师、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

(二)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农艺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

(三)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

(四)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农林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

(五)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农建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

(六)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工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

(七)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助理兽医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

(八)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助理畜牧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

(九)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助理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较好声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不唯学历、不唯年龄、不唯奖项、不唯论文,凡是扎根乡村、振兴农业的人才,均可申报。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二)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影响期未过的人员。

第三章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

(一)扎根乡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副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和其他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中等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带动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九条 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产品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从事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在相关农业生产、民间手工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农业生产、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条 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园林设计、苗木培育、果园管理、园林经济等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园林生产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中等规模以上涉农企业承办人或技术指导,解决涉农企业技术发展瓶颈问题;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100户以上农民从事园林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利或取得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大师、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省级以上奖励或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要(人才)奖项;或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技能技艺通过国家级认定或国家级社团组织的评价;或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并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房屋棚室建筑设计施工(乡村泥瓦匠、木匠等)相关领域乡村人才。

(二)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建筑工作、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的乡村人才。

(二)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中等规模以上畜牧生产企业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善于吸纳和利用动物疫病防治前沿理论技术,解决畜牧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农牧产品加工、经济动物养殖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动物生产及肉产品加工经营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中等规模以上畜牧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指导。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畜牧领域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贡献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中等规模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个人获得省级电商大赛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所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企业受到省级奖励;创办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四章 初、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省人社厅指导下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八条 各市(州)乡村振兴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数额由省人社厅下达。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省人社厅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工作,其中高级职称推荐申报人员需在属地公示无误汇总后统一报省人社厅。具体程序:

(一)材料受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乡村振兴人才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二)材料审核。申报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申报人无工作单位,且是所在县(市、区)行业协会、学会、农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或农村经营组织的,由所在组织审核盖章;其他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予以受理审核。

(三)材料公示。各县(市)人社部门应公示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要及时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示结果汇总报市(州)人社部门。

(四)材料报送。初、中级职称申报人员材料由各县(市)人社局汇总后报属地市(州)人社局。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材料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复核无误后,汇总报送省人社厅。各市(州)人社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

1.推荐报告。市(州)人社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报告应将组织申报工作进行简要总结,推荐人选的类别、数量、基本业绩分别概括说明。

2.申报表格。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业绩材料册不得超过20页,均以复印件形式报送,每页加盖单位审核章,页数较多的可采取骑缝章形式。

(五)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在省人社厅官网公示,初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在各市(州)人社局官网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边境地区乡村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给予单独分组、单设比例等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证书按省人社厅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省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211/t20221125_8637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