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山东省财政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对设区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承担30%;对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25%,市县级财政承担20%;对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35%,市县级财政承担10%。
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等5县(市),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