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禁私人捕杀和食用。然而,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罔顾法律在暗中收购、出售。1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倪某、应某和范某共同参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分别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受审的是浙江磐安一家野味馆的店主倪某,以及仙居一家土菜馆的老板娘应某和范某。
倪某45岁,磐安人,经营野味馆已10多年,持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2013年春天,倪某来到磐安县菜市场买菜,菜场门口有一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向他兜售穿山甲死体。办许可证时,倪某曾参加过培训,知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是不能经营的,但他又想到穿山甲的“经济价值”,最终,还是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只重7斤多的穿山甲。
倪某将其放在店里的冷库中冰冻,并散发名片推销野生动物。
应某和范某是仙居人,两人合开了一家土菜馆。当年11月16日,土菜馆来了一拨游客,点名要吃穿山甲。
“野生穿山甲是珍贵动物,不能公开卖。”两人还是经不住高额利益的诱惑,应某拨通了名片上倪某的号码。倪某欣然应允,将穿山甲装在黑色塑料袋里,并以9800元的价格卖给应某。
当天,应某让厨师去内脏后,将约3斤穿山甲肉煲了汤端给游客食用,剩余的穿山甲肉储存在冰箱里。这次出售,应某和范某净赚11400元。
到了2013年11月底,应某退出土菜馆经营,该店由范某继续经营。剩余未出售的穿山甲肉作价5000元,两人结算后各承担一半。2013年12月1日中午,范某又让厨师把剩余的1.8斤穿山甲肉做成菜品推上餐桌,获利6840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应某和范某共同参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刑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