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种植什么药材前景好,农村人做什么买卖可以脱贫致富?
2021年悄悄的来了,很多人都在考虑,今年该做点什么生意好呢?我估计也有不少朋友都有了自己的打算。有的人估计还是会选择出门打工,有的人会选择搞种植,搞养殖业,也有人会选择做点小生意。要我来说,这些其实都是非常不错的想法,都能挣钱。在农村可以挣钱的门路的确非常多,只要在投资项目之前认真考察当地的一些实际情况,然后根据这些情况来确定选择合适的项目去做,那就能挣到钱。下面我来分享十个我认为还比较不错的致富项目供大家参考一下,真心希望这些项目有合适你们的。
一、种植药材
最近几年种植药材行业非常火,很多种植户因此挣了不少钱。在农村,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土地也肥沃宽广,很适合种植各种药材。在农村,选择一些合适当地种植的药材,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民可以选择一些大众化的,或者是比较珍贵的药材来种植,千万不可以跟风种植。比如可以选择种植大黄,金线莲,七叶一枝花等品种来种植。如果你们当地有独特的品种也可以作为重点来开发的,总之要选对品种才是种植药材成功的保证。
二、反季节蔬菜
反季节蔬菜一直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利润都是非常高的。比如现在的辣椒,卖价达到了12元一斤,比如现在的菜心,卖价也达到了5元一斤,如此高的价格种植出来利润肯定也是相当可观。不过种植反季节蔬菜需要技术,而且投资也是比较大的,所以还是有点难度的,关键也还是要选对品种。如果能预判到什么蔬菜会价格大涨,那么挣大钱还真不难。
三、特种养殖
现在也有很多年轻人放弃了打工的稳定工作,回家搞起了特种养殖业,很多人都因此挣到钱了。不过搞特种养殖业也是有风险的,也是千万不能跟风养殖的,跟风养殖即使能挣钱,也不会挣很多,而且不会长久的,因此要避开跟风项目。目前比较火的特种养殖有:养殖蚯蚓,养殖鹧鸪,养殖肉兔,养殖鸵鸟等等。这些养殖目前都还比较火,而是未来几年也不会被淘汰,所以值得参考。
四、开办农村旅游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近几年来,农村农家乐没有以前火了,但是农村一些旅游又非常火了。比如有的地方根据当地特色搞起了什么稻草人艺术园,比如种植荷花的地方搞起来了荷花观赏园。还有一些地方种上几十亩漂亮的花,建成了花海世界。另外还有的地方风景不错,搞起了农村一日游,让游客不仅能看风景,还能体验农村生活。总之就是根据当地特色开办的一些农村主题的旅游,这样既能个人致富,也能带动周围的人发展。
五、大型农机出租
现在农村人种地都不在依靠锄头,不在依靠肩膀了,更多的是借助一些先进的大型农机来帮助完成农活。但是农村一年也就只种一两季粮食,农民自己也不可能去买大型农机,这个时候如果谁买一些大型农机的话,用来出租生意会很不错的。比如可以买耕地机,买收割机,买无人喷药飞机等等。这些农机一般情况在农忙的一个月之内就能挣不少钱,很多农民依靠出租这些农机,每天就能挣好几千块钱。不过这些农机也不是每天都有活干,因此在其他季节还可以做些其他生意来挣钱的。
六、废旧物加工成饲料、肥料
农村很多看似没有用的东西,甚至是动物粪便都是能加工卖钱的。比如每年春节来了,农村家庭都会购买肥料,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利用一些牛粪,鸡粪,羊粪来制作成有机肥料卖给当地农民。甚至可以开一个正规的有机肥加工厂,加工优质有机肥,就可以把产品卖到全国各地去,这样一来,利润就更高。还可以利用农村的一些秸秆,玉米芯,花生秸秆等等制作成动物饲料来出售,价格也是非常不错的。这些东西只要会利用,肯定都是能挣钱的。
七、农村药店(非诊所)
在农村,几乎每个村都有小诊所,但是这些小诊所往往药品非常有限。而农民有个什么慢性病,或者是指定要买什么药,都是没法在农村小诊所买到的。如果在农村集镇开一家卖药品的店,而且药品种类也比较齐全,这样就能方便农村人减少农村人去县城买药的麻烦,生意肯定会很不错的。弱弱的说一句,药品的利润是不透明的,利润是比较高的。
八、农村养鱼
为什么我要推荐大家养鱼呢?这也是有原因的。第一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饮食健康,因为吃鱼比吃其他肉类要健康,所以很多人都比较喜欢吃鱼。第二就是现在很多地方都施行了十年禁渔政策,不仅不能野外捕鱼了,就连野外养鱼都不允许了,这样一来,市场上的鱼供应量就不足了,鱼价就会大涨的。我们这里,今年施行了禁渔政策后,所有的鱼现在都涨价百分之三十左右,今年养鱼的挣大钱了。估计未来几年也还能挣钱,毕竟野生鱼不能捕了,鱼的来源就少很多很多了,涨价就是必然的。
九、农村开小超市
农村开百货铺的小店很多,但是真正的自选中型超市还不多,可以考虑在农村集镇开农村超市的。在农村开超市一定要货源品种齐全,价格要实惠,这样你的生意想不好都难。
十、农特产品加工
在农村其实有很多特产是非常受到城里人欢迎的,但是由于农村人不善于做推广,不善于做生意,所以很多农村好的特产卖不出去,而城里人想买又买不到。比如有农村人自己腌制的各类咸菜,还有农村人做的各种小吃,这些东西是城里人比较感兴趣的。还有比如一些农村人做的手工用品也是一样的受城市人欢迎的。如果有人把这些农村特产集中起来,在城里开一家专卖农村特产的店,然后再进行线上线下同时出售,那么生意必将非常红火。
以上就是我要给大家推荐分享的十个适合农村人做的小生意,别看这些生意小,但是做好了都是能发家致富的。好了,今天就聊到这里了,大家还有什么话想说的,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最后也恳请大家帮忙给我一个关注,谢谢大家!
改变了多少人对中医的认知?
自从中医配合治疗新冠后,现在人们一般的病更偏向中医治疗,别地我不了解,就说我们乐山,大医院我不谈。乐山牛咡桥诊所有个老中医,每天排长队找他看,每次捡六付中药,价格不贵,我小儿媳妇科病,到处都医过,后有人介绍去捡了药吃了,真的有效。紫云街有个杨中医,找他看的人也多,每人只捡二付药,五十元二付,我原来护理过的婆婆经常找他看。前段时间我护理过一个婆婆,九十八岁,肺炎在人民医院老年专科住院,肺已有积液,不能过多输液。我是住家保姆一起去的,我父亲是中医,我十几岁跟他一起当游医,经常接触肺炎水肿病。可惜我没有认真学,但捡了些,我给家属建议找人民医院中医师来医,用中药利水消炎,主任彩纳了,第二天中医老师来看了,把药开起就出了院回了家,吃了几剂好了,现在还健在。我有事没有帮她了,但每次婆婆住院的捡查情况,生活情况都给我微信,去年给我发张相片,我说婆婆肺上又有积液,有半边脸坠起水,结果到人民医院去检查果然有少量积液,还是吃中药就好了。说起中医,我有太多的经验想分享,我不是自吹,也没有必要自吹,人的五脏有病变真的反映人的面部五官,这就是中医为什么有望一说。不是中医有多神奇,是民间百草神奇,民间有很多能治病的百草。我老家一邻居,肝腹水,住院治疗了几个月,不医了,回家准备后事,他妻子天天给他扯草药来熬来吃,几年了好多少,腹水也消了好多,现在还活的好好的,看来中医有待发掘。中医西医缺一不可,并不茅盾,互相配合,利国利民,还有很多没写,我不空,以后有这方面的提问再聊。
中药材销量如何?
欢迎阅读!疫情期间,中药材的整体销售量未受多大影响,但一些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的中药材,则价格上涨快,销售量也比较大。
现在有一部分人,有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疫情的用药,已拉动了整个中药材市场需求,今后中药材种植,肯定比以前要好。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并非如此。
在疫情期间,有些品种的销售量的是比较大的,但只是少部分中药材品种而已,其它大部分中药材品种并未受到影响。以下这些,是疫期上涨和销售量较大的中药材品种。
用于这次疫情的中药材主要有金银花,板蓝根,大青叶,贯众,连翘,苍术,黄芩,鱼腥草等。这类中药材不但在中医处方用药中是常用药,在中成药制剂中,用量也比较大。如板蓝根颗粒,金银花颗粒,VC银翘片,连花清瘟胶囊等,都有应用。
所以,在这次疫情的刺激下,这类中成药的销售量比正常时要大的多,这就导致了中成药生产企业与市场的库存量减少,使得价格上涨,销售量增加。而大部分与疫情无关的中药材,基本保持原态,没有多大的变化。
综上所述,在疫情期间,有一部分中药材品种销售量较大,但大部分中药材的销售量,并无多大变化。
谢谢阅读!
新森林法2021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 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波及全国和世界各地,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感染和死亡。西药至今没有特效药,而中医药却在防治疫情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防治疫情的系列中药配方。这使得相关的中药材金银花 板蓝根 连翘 黄芩 蒲公英 半夏 等药材需求量加大,供求紧张,行情上涨,因此,适当的发展种植这些疫情药材品种,保障用药需求是有必要的,但是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应符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 不同的药材品种,对气候、土壤有着不同的要求。比如细辛需要阴凉、潮湿、有稍弱光线照射的环境,土壤以腐殖质丰富、土层深厚的黑钙土为好;薏苡需种在背风处,以免秋风吹落种子,造成丰产不丰收;再如甘草在中性或微碱性土壤中生长良好,在不当必将造成严重后果。选购药材种子、种栽要注意时间和质量 种子、种栽的优劣、真伪,直接影响着种植中药材的经济效益。中药材多为多年生植物,种子、种栽选择种子、种栽特性 比如细辛是短寿命种子,因此必须买新采下来的种子,立即播种。种植药材必须因地制宜,切不可盲目种植。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认准用量大的品种则收入无风险。用量大的药材在一般处方中大多都会用到,如白术、白芍、党参、柴胡、桔梗、防风、远志、黄芩、半夏、附子等品种。有时这些品种的价格虽然不算太高,但其销路一直很好,一般不会积压。慎种稀、奇、贵品种。二、注意西洋参、天麻、西红花、罗汉果、咖啡豆等品种,价格虽然昂贵,但对气候、土质要求较严。古人云:“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为枳。”比如冬虫夏草只能在海拔3500—5500米的高原山区生长;罗汉果只能在广西省凉爽多雾的永福县山区生长;咖啡豆属于热带植物,我国仅云南、广西等省的部分地区可以种植,而且生长五年以上才能结子。花高价购进此类种子,辛辛苦苦种植,其结果好坏却难以预料。三、注意掌握发展周期性种植易成功。中药材与其他农产品类似,库存量少价格就高,价格涨高又促使种植面积增加,导致产大于销,因而价格又会很快下降。根据历年经验,每个品种的价格变化约每5年一周期。俗话说 “药没千日滞,也没千日快”,若善于分析,掌握其周期性,抓浪头赶高峰,方能取得很好的收益。四、注意正确分析广告,购种莫贪便宜。一些不法种子经营者,广告言词违背科学规律,夸大亩产量,虚报市场价,利用别名使部分药农如坠雾中,如党参的别名是中灵草,用别名使人误认为这是贵重药材,所以任意标价,使人上当受骗。所以,药农购种时一定要慎重,对售种者“包回收”之类的话不可轻信。五、注意科学总结种植规律。许多中药材是野生野长的,现在需求量大了便引种进行家种。由于其自然规律很难掌握,所以可先在旱岭地少量寄播或在豆、谷、花生等作物中套种。要注意观察,待摸准其生长规律、掌握种植技术后再进行大面积扩种。六、捕捉信息,掌握销售最佳时机。根据自己的种植情况及时与本地各医院、药店联系或与供种单位联系,及早采收交货。俗话说“货多招得远客来”。如果是大面积种植,持久发展下去就能引得客商上门求货。只要把握准销售时机,绝对不会造成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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