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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薰加湿器属在商标注册属于第 11 类别,注册商标一般都是一标一类,十个商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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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况怎么写
问题一: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有哪些内容啊?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问题二:知识产权状况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
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
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
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
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
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必要性探讨
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
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
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
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
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
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
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
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
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
为以盗窃罪追究。
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
“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
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
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
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
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
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
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
(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
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
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
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
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
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
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
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
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
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
(三)“入罪”标准过高
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
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
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
切性与全面性。
四、微观探究与建议
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
问题三:怎么写关于知识产权权益情况的说明啊??? 知识产权权益情况的说明一般包括专利说明和商标说明。
专利说明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姓名 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商标说明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丹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问题四:项目申报中的知识产权如何写 描述下你们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
比如申请了专利多少个,实用新型,发明多少个,授权了多少个,著作权登记了多少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有多少个,司制定了哪些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流程以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等等
问题五: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情况怎么写 现在上网有些代理的机构,我上次用过小象知识产权,互联网型的,建议上去看看
问题六: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及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说明怎么写 按规定顺序 写下主发明人和其他发明人的简介就可以了
问题七:怎么写企业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先写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再用相关数据证明此重要性。
通过与同行业分析,探偿继续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力度。
问题八:荔枝知识产权情况怎么写 本文讲述了“我”和善良忠厚的母亲吃荔枝的几件感人的小事,抒发了作者对已故慈母的深切的眷恋.怀念之情,赞美了人世间那种血浓于水的亲情.
问题九:知识产权考核指标怎么写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考核指标可以分别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例如对于专利部分:
1.部门专利申请总量、人均数量等
2.部门专利授权量、人均授权量
3.专利引进(通常包含于技术引入合同中)的数量及其后续应用
4.专利许可数、通过许可带来的经济效益等;
5.专利转换数量(应用于实际生产的专利),转换后的创收效益等;
6.基于专利工作的其他效益(如 *** 奖励、标准使畅费用等);
对于商标部分:
1.申请的商标数量;
2.商标侵权情况的监控与预防;
3.商标许可数量、以及获得相应的费用等。
其他指标类似。
问题十:知识产权管理评审报告怎么写啊 这些都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才能写的比较专业。可以到专利代理机构问一下。
香薰精油需要备案吗?哪里备案?
香薰精油需要备案,在药监局备案
扩展资料:
精油属于非特,需要按照国产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11、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 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1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1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5、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6、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7、上传照片需注意什么?
答:新规要求提供产品制成成品包装的实物照片,而不是包装设计图,这对于新产品来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备案和上市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一旦备案不通过,或者产品包装需要修改,那么这之间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成本消耗。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单品备案,照片平面图务必有单品平面、立体图和套盒大合照!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这在不同地方的食药监局的管理口径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能通过,有的地方不能通过。
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细致,不统一,那么企业也只能先把每一个单个产品先备案,再等待进一步的政策对组合套装做出细化规定.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 “**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 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 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4、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5、“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6、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7、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 或者祛斑的特证 ,但产品名称 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8、“有机”“纳米”“中草药”“汉方”“无添加”“补血”“新生”等字眼均被列入“禁用语”清单。
9、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求
上市前强制备案——法定义务
上市后专业监管——法定职务
上市后信息公开——阳光运作
上市后社会监管——社会共治
备案后现场审核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系委托生产或生产企业:被委托方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系委托生产: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目录;
4、产品市售包装(必须出示);
5、产品配方(必须出示);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必须出示);
7、产品技术要求(必须出示);
8、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出示);
9、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0、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产品);
注:5-10项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