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获悉,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粮食及粮食制品、酒类、豆类及其制品等15类食品54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抽查样品中,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企业眉山市玻璃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高粱白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不合格项目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标准为不得使用,实际检测为0.00046g/kg,该产品被抽查为不合格。
针对发现的问题,该局已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核查处置,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国食品报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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