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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滥伐林木罪,西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现年59岁的刘某在2014年6月至9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许可他人砍伐宋庄镇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的杨树14棵,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7.186立方米。今年3月30日,刘某被查获归案。

此案一审时,刘某对指控罪名予以否认,他说涉案林木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绿化需要砍伐,无需申请采伐证。“作为小杨各庄村村委会主管林业的工作人员,我只是按照村委会的相关决定开展工作,不构成犯罪。”刘某辩解称。

对此,检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村委会及林业部门等都曾明确表示,禁止刘某砍伐树木。

通州区宋庄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任某的证言显示,被砍树木是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2014年4月初,刘某以该村村委会名义向林业站申请采伐该地点树木,当时上报到园林绿化局林政科,林政科工作人员说已经过了采伐期,要等当年10月15日进入采伐期之后再批。“我当时把情况告诉他,让他别动树,等采伐证批下来再砍伐,他说行。”

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党支部书记西某称,刘某一直拿不出采伐证。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指出,不管是个人所有的林木还是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刘某关于自己是按村委会决定开展工作的辩解,已被在案的证据否定。因此,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近日,市二中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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