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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今年44岁,系山东省曹县人。2014年9月,李某在中间人王某、赵某介绍下,认识了宜君县彭镇仙马渠村村民吕某,并与吕某达成口头协议,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吕某父亲名下的4块速生杨树林,准备采伐出售。期间,二人约定吕某只负责出让林木所有权,由李某自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宜,随后李某预先支付了吕某1万元定金。

双方达成协议后,同年10月1日,李某在找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民工开始采伐该片树林,并与10月3日将所采伐木料往外转运,在转运林木过程中,被宜君县太安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随后宜君县公安局太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所运输木材扣押。

经现场勘查,李某所采伐速生杨共236株,平均胸径24.2厘米,高20.2米,面积8亩,林木蓄积量103.58立方米。由于李某采伐树木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且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该案随后移交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伐林木,且数量巨大,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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