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于建设蔬菜大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外,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还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以下几种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